其實長期以來,國內最主要的亂源,應該是立法院!而當我看到立法委員行為法的規定後,發現,難怪立委這麼好卸責、又沒啥績效可稽核!而讓我們看看這部法適用對象是誰?
『本法所稱立法委員關係人,係指下列人員:一、立法委員之配偶及其直系親屬。二、立法委員之公費助理。』這裡面閃掉了誰?便當助理跟私費助理!這些人不領國家的錢,甚至還提供經費給立委,所以他們可以自由進出立院、代為喬事情、謀取利益,這些人該怎樣規範?而且一個立委月薪六十幾萬,如果覺得不划算,還要找人弄錢,其實就大可以不要去當立委啊!沒人拿刀逼你去吧!而我個人很建議,這些領公款當月薪的助理,應該視同廣義的公務人員,並且應該上網公告,讓各機關都可以隨時查詢,知道現在是冒名頂替來的,還是真的有公務而來!並且來商談時,全程錄音,如果為國為民、公家事物,何事不可錄音?
接著看看第4,5條:
第四條(貫徹政治倫理及擔負政治責任)
立法委員應努力貫徹值得國民信賴之政治倫理。如有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原則,應以誠摯態度面對民眾,勇於擔負政治責任。
第五條(從事政治活動應公正議事)
立法委員從事政治活動,應符合國民期待,公正議事,善盡職責,不損及公共利益,不追求私利。
寫得很好看,但是有誰可以舉例那位立委恪遵職守?這就跟保險業務員都會考你有沒有逐條解釋契約內容給客戶,每個過關的都答有,但是實際上是沒有!所以國民跟立委都當條文是屁,你覺得很好嗎?!我們可以說是法制國家?我很疑惑!而且在中央民意代表的單位裡面帶頭亂搞,你說…地方還不有樣學樣,大搞特搞私人利益?!一堆考察,考察到廬山土石流!難道我們是去看怎樣的自然天災比較有趣嗎?!台東縣政府還給去參觀賣場,請問…那裡有海關可以進出嗎?選出這樣的縣長,你覺得這些縣民水準何在?!
接著我們看看第11條:
第十一條(不得兼任公營事業職務)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
的確是沒有兼任,但卻都去過問!而且還幾乎都是助理跑來跑去,如果你在每個公家機關所有出入口放錄影機拍攝,保證看到一堆便當助理咧!這條法,訂來依然當屁用,但稍稍不臭!
而接下來的利益迴避、遊說與政治捐獻,坦白說寫得都很冠冕堂皇,但因為都透過非本法關係人為之,加上技巧,讓本法有跟沒有一樣,也導致國內政治環境長期腐敗無能,我們如果還要讓立法委員這樣繼續打混下去,更別提到怎樣去搞定其它地方民代,也就不要想我們會有一個先進的民主政治社會!
我個人建議,對於立委的助理,要詳列名單,包括地方服務處人員,如有未在名單而從事遊說者,直接以偽造文書判刑七年!剩下的利益罪行另計!如在登記名單上面的助理有涉及不法,不要老說自己不知情,這裡由被阿扁那傢伙用爛了!直接送你一半刑罰,也就是一位助理判刑兩年,您老蹲一年!如果三個助理各被判兩年,三個人各送一年給你,您老蹲三年,而且都規定不是用減刑條例!而且所有財產直接沒入,我想,這樣應該可以讓我們的民意代表認真在本業上!愛來不來隨你,沒人求你當立委,是吧?!
1) http://www.6law.idv.tw/6law/law/立法委員行為法.htm
2) http://www.6law.idv.tw/6law/law/立法院組織法.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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