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二」四名藍營立委赴謝長廷競選總部「維新館」踢館事件,台北地檢署十八日偵結。檢方認定,警方在衝突爆發後,欲以警備車搭載費鴻泰等四名立委離開現場時,遭維新館幹部李應元、李俊毅、謝欣霓、林國慶、莊瑞雄、洪健益等六人率眾阻擋、包圍警車,已涉嫌妨害公務及妨害自由,於是起訴李應元六人。
至於李應元對於這件事情表示公道自在人心!坦白說,如果是一堆不願意接受法治的民眾所謂的公道,我個人也不太樂意去接受!基本上,你去包圍警察帶走的人犯,幹嗎?!準備私刑嗎?!還是覺得警察帶走之後就私放呢?!依照當時你們還是執政黨,你有完全的權力可以去監督警察單位,怕人家縱放嗎?!我只能說自稱民主進步的人啊,卻連民主的基礎是建立在法治上的這點都不理解的時候,他們的民主不過就是少一點的民主—是謂「民王」!!!這種人,好好地讓他們接受法律的制裁才是!
對於依照執行職務卻被民眾包圍的這些人,是應該用法律保護!違反法律的那些人則應該要好好地制裁!像劉泰英這種無恥之徒,想要假借裝病去逃避的,應該要延長他的刑期,讓他知道逃避的後果!這樣才對!
1)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2+11200807190035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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