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中東幾個判例,當下就浮起一種念頭,就是你到底喜歡哪種法官!?第一個案例是伊朗一名男子和有夫之婦發生不倫戀,為了橫刀奪愛竟拿強酸往情人的丈夫臉上潑灑,造成對方失明。伊朗法院判決行兇男子要以眼還眼,必須接受強酸弄瞎眼睛的刑罰。其次是沙烏地阿拉伯曾有一起判例,一名男子持刀殺傷被害人的脊椎,導致對方癱瘓,法院判決兇手的刑罰是以手術切斷脊椎。
我想這種判決,一定很受台灣網民歡迎!因為他們對於那些判決強姦無罪、偷拍無罪然後租書不還上手銬的法官都取名叫作恐龍法官。不過在這理我要替最後一個案例澄清一下,那跟法官無關,因為通知你出庭,你無故不到,本來就可以拘提。而拘提不當,是警察的問題。你把這種帳算在法官頭上,只能說這些人壓根沒有法律常識,其實應該也不要給這些人去投票,因為他們連當公民的資格都沒有!
不過我還是真的想知道,難道我們真的希望這樣的判例嗎?如果不想,那該想想,很多時候審判結果與你期望不符時,到底是起訴方法不對,還是你壓根沒搞懂法律的遊戲規則呢!?
1)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4/2/2iy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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