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有媒體溜進台北看守所裡面去訪問阿扁,我一開始也沒覺得如何!但是有個朋友說這是場爛戲,我才想到阿扁接見的人好像多了些耶!怎說呢?!
依照94 年 9 月 26 日北所秘字第 0940300033 號函發布的「臺灣臺北看守所辦理收容人接見應行注意事項」,相關探問人員如下:被告、受刑人:以「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最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二、三項: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雖非親屬而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我想扁辦跟記者無論如何稱不上是符合規定的吧?! 很多黨員同志、立委,這些人其實也都無法歸類於此。除非你說是共犯,又或者你要說雖非親屬而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嗎?!看來看去,這一切的一切,在提出申請時,看守所本身都難脫接應之嫌。但是中華民國政府卻處之坦然,法務部也裝聾作啞,看起來,尸位素餐、徒領公帑者所在多有、從來不缺!
1) www.tpd.moj.gov.tw/public/Data/68301690296.pdf
200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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