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25

法律沒寫, 就應看作可行

立院事件期間,張安樂到立院嗆聲反服貿學生,說是向立法院長王金平陳情而「路過」;411上千群眾包圍中正一分局也說是「路過」。看來,一時之間「路過」包圍衍然成為風氣。



大法官不久前作出第718號解釋,指出緊急和偶發性集會遊行無須許可,不過憲法第22條很明白地寫著「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所以當你路過、快閃,的確是受到憲法的保障,但是如果當你妨害社會秩序時,自然就沒有受保障的必要了,不是嗎?!

不要說411路過算是妨害社會秩序,其實你佔領立法院,導致公共法案無法審議,也是妨害了公共利益,自然就不受憲法保障,只是王金平考量個人利益遠勝公共利益,擺明護著學生,選到這種白眼狼,那當然只好自食惡果,但是就法律而言,他跟學生都沒資格說要憲法來保障啦!至於現實面, 因為他是院長, 刻意偏袒, 大家又各有政治考量, 自然就扭曲法令跟現實結果囉。

對於警察基層而言,我個人是頗表同情,他們看在退休俸上,妥協於抗議者跟長官的政治考量壓力之下,迄今有兩人過勞送醫。不過就比例而言,坦白說,警察體力也算夠好了,你如果讓學生來體驗他們的體力消耗,大概送醫人數會更高呢!但縱使如此,我個人還是信奉法律有寫,就是違法!但是沒寫,就該視同合法, 如果你覺得這是違法,請把它寫進去吧!!!

至於有些人喜歡長期抗爭、娛樂百姓,你有沒有想過他為何只能長期抗爭?!因為認同他的是少數人而已啊,在揪不到人力挺,只好日漸凋零,看他日日猴戲,你當然只能見怪不怪、奇怪自敗囉!

1)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86111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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