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1

加害者的人權重要,還是受害者的人權重要?

最近看到有人針對政府考慮在《性侵害防治法》,增列類似美國梅根法案的條文,公布高危險性侵犯的個人資料,而覺得這樣可能會逼這些人沒有自新更生的機會。而且為文者還寫說『在台灣一旦公布出獄性侵犯的個人資料,可以想見這個更生人將永遠無法「更生」:沒有雇主會用他,沒有房東願租他,沒有親友敢挺他,找不到親密伴侶,可能也無法回到原來社區居住,最後因為缺乏穩定的工作,加上身邊沒有良好的支持與監督系統,生活壓力與對社會的憤怒遽增,再犯的可能性絕對比修法前更高。』



坦白說,沒有雇主用他,台灣不知道有多少小販?沒有房東願意租房子給他,坦白說這也很多慮,基本上很多人壓根就是拿假證件去租屋咧!親友不挺他,關我們啥事?找不到親密伴侶,那又關我們什麼事呢?無法回到原來社區居住,很多開安親班虐殺別人小孩的,也到處跑啊!但是也沒人去公佈他們資料,所以跑到別縣市,繼續胡搞啊!繼續有受害者啊!這些,都看不到這位為文者的會考慮!至於再犯,我想目前的民意是很樂意送這些人去死!坦白說,現在經過評估有危險性的人大約千把人,這些人如果現在公投要不要留他們一條命,我想大概可以先去深坑過去一點的地方看看就知道,那地方叫做石碇,死定了啦!

今天很多被評估有問題需要輔導的,都是有再犯傾向,都是無法根治,居然還有人說只要親友監督、穩定工作,就可以增加不再犯的機會。那如果當他再犯時,這些人有責任嘛?被害者就是鼻子摸摸自認倒楣嘛?那如果只是單純性侵還算好,如果被性侵還被殺害,這些人需要出來負責任嘛?都不必!他們只需要說遺憾,我們都盡力了,反正死人也不會起來抱怨啥,這些人還要擔心加害者去事件重演被打,是人權未受保護的不好範例。那我想請問,他們有真正捍衛過被害者的人權嘛?這些親友為何這時候個個都說我不管他了,甚至只要不接受採訪,表示單純生活不想被打擾,就可以置身事外,那被害者家屬也可以這樣比照辦理嘛?

如果不行,我建議還是至少要公佈!甚至我覺得直接在這些人臉上刺字,提醒大眾提防,避免有更多的被害者!至於他要怎樣討活,很簡單啊,政府專門安排零工讓他打,當牛馬去勞動,工作肯定很穩定!要不然像這回福島核災,這種人就優先獎勵進去救災,有功再幫你洗去臉上刺字,這不很好?要不然就抓去充軍,丟在孤島上守邊疆,還怕沒用處嘛?他如果想再犯,我深信法律跟社會大眾也樂於送他去死、與人世永久隔絕!

1)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112011033100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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