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1

警察該主動提出證據

板橋市周姓男子上月叫兩個兒子騎機車去幫他買個五十元便當,兒子返家時,在距離家門前五十公尺,因安全帽扣環未扣緊等違規事項,被警方連開三張罰單,共計四千四百元。雖然周男說長子是回家叫人,但是這又充分代表國人普遍法學素養不足的一個現象,你犯案,丟個人押著,然後人跑走,誰知道你要幹嘛?!



其實最近愈來愈多警察都會自己添購蒐證設備,從數位相機跟微型錄影設備,目的就是希望民眾提出異議時,可以提出證據來佐證。其實這是一個很棒的作法,而且應該是透過警政署設計SOP並且提供制式配備,而不是讓一些高官在領高薪、搞事情。如果這些高官作不到,不就代表他們不適任?!難道我們只是需要會跟黑道哈啦的高級警察嗎?!如果警察可以主動提出相關事證,相信許多民眾也都是願意乖乖接受這樣的舉發。

當然,你也可以說很多舉發非常誇張,有明顯疏失。那民眾不也正好拿到一張有利證據,可以證明自己沒有犯錯?!雖然需要花時間去澄清,但我想也可以一併提出自己的損失,讓警政署來賠償,這也很合理啊!總之,希望日後可以愈來愈明確地由警察主動提出證據,這樣…可以讓民眾更相信警察的舉發。

1)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7/57351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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