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應該很多人都知道有個小女孩被父親給烹了,經過四天的掙扎,她終於解脫了。起碼她不再會被自己父母這樣玩弄(坦白說,我不覺得只是父親單方面的錯),而且也不需要因為他倆的錯誤,而背負日後一輩子的傷痕。
但是我對於很多民眾的反應就不太能理解!基本上我是很贊成也讓這老爸體驗一下全身80-90%的三度燙傷,而且也這樣玩上20分鐘,你就可以知道,當你喝醉酒時,會給別人帶上怎樣的痛苦。但是有人威脅如果不判死刑,就要見一次打一次,請問誰賦予你這樣的權利呢?!日後假設你自己也犯錯,願意讓別人也見一次打一次嗎?!十足不良公民的示範!我個人覺得這種思維正是讓台灣裹足不前的原因之一!大家對於這法律不滿意,卻都只能用自己的拳腳來發洩不滿,請問跟狗不爽去咬人,有啥不同?!那幹嗎還需要法律,任何問題就私底下解決好囉!
但是讓我們反過來想,為什麼會這樣?!是因為現在的法律太過保護加害者,而讓受害者或者其親屬無法認同這樣的懲罰就足以抵銷他的罪行。其實,你覺得一槍斃掉這老爸,就夠了嗎?!或許仍然有人不滿意!但是老恨著他幹嗎?!又養著他,讓受害者親人痛苦,這是準備懲罰受害者嗎?!我個人覺得,讓加害者體驗一回受害者的痛苦,應該算是很公平的!你當初帶給人家如此痛苦,現在讓你也體驗一回,不是恰恰可以讓他自己理解,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道理嗎?!
為什麼要用單純的禁錮、槍斃就一筆勾銷呢?!其實是那些自己有可能犯錯的人,千方百計地要維護自己日後的權益,才產生這樣扭曲的法律,讓受害者無法釋懷!而你看有多少人蹲進監獄之後,出來真正悔改?!比例有沒有一成?!我是真的很想讓法務部長期追蹤一下,我個人不覺得有這麼高的比例啦!而且一堆人都再犯,幹嗎那麼客氣呢?!這些人已經沒救了,還需要感化嗎?!社會上有多少人期望他們會悔改啊?!
很多事情是都得等到有人不幸後,才會引起注意!然後隨著時間的淡化,就又會造成下一個受害者出現。雖然不可能根絕,但還是希望可以拉長間隔跟減少受傷害的程度。我個人挺贊成廖部長說要對高風險家庭進行追蹤,雖然可能略為限制這些人的人權,但卻可以避免他們去傷害別人的身體跟生命!而且現在失業的人不是一堆,這正是絕佳的人力來源,又可以降低失業率,為何不就在這時候開始呢?!
1)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421/78/1i6gm.html
200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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