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報載,教育部今年5月發函各縣市教育局處,中小學校長甄選時,把抽菸列入遴選條件中,今年6月在花蓮縣辦理國中小校長甄試時,對於癮君子且自認無法戒除者,勸導甄試者不要報名,引起各界爭議。
坦白說,這事情我並不覺得幹得很過份,畢竟這跟許多職缺有必要性的限制條件有關。你說一個中小學的校長,因為克制不了煙癮而在學生面前抽煙,這樣要老師跟教官怎樣去規勸學生不要吸煙呢?至於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認為,校長身為一校之長,大家對於校長的要求標準的確會較高,只不過抽菸屬於個人行為,校長若不在公共場合及校園裡抽菸,並不能算是違反善良風俗,教育部不應侵犯私人空間。坦白說,如果他可以不在學校吸煙,當然很好,但是一個校長,正常點、認真點,多半會在學校待超過12小時,你能確保都不吸煙?如果這麼長時間都可以不吸煙,剩下的時間扣除睡覺,吸煙幹嘛呢?
其實我個人是很贊成這樣的要求,你作不到這要求,別來應徵這職缺,這有啥過份呢?就是一個男人跑去應徵代理孕母,你會覺得很荒謬,但是一個人要去應徵管理為人師表的上級職缺,又煙不離手,那…這樣真的妥當嗎?
1) http://www.nownews.com/2011/11/07/91-27555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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