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05

消費者不要無限上綱

最近看到一則讀者投書,覺得讀到大學,甚至出國留學的人會有這樣的觀念,也挺好玩的--最近筆者用了兩三年的N手機原廠手機電池無端腫脹,查閱網路相關資訊,發現許多使用者有相同情況卻求助無門,反應原廠後均表示物品均有使用壽命,電池脹大可能屬於使用壽命縮減現象。

其實現在如果你仔細去翻查一般手機的保固條件,電池大概都是六個月而已。所以東西用過了6個月後,其實就跟該公司無關了。如果要依照該文說所提「如冰箱均大多屬於1-3年內保固的電器產品,到了第四年冷藏室突然無端損壞的話,如經檢測為硬體先天問題,那是否就要消費者自行負責?」這樣來處理,我是也想請問一件事情—如果夫妻結婚,4年後發現老公有慢性病(如肺癌、中風之類的),需要長期照護,老婆應該也可以告老公詐欺!因為當初結婚的時候沒這樣子啊!而如果性生活不協調,相信也可以告老公,賠些娛樂費好了!這樣我想比較符合該文所闡述的精神吧!?

基本上,我相信買賣是兩造的合意的買賣。現在有很多消費者覺得消費者最大,甚至利用國外許多商店使用不滿意就可以退費的規定,來吃商家的豆腐。回國後甚至大肆宣揚,彷彿自己很了不起,做了啥豐功偉業咧!如果真的覺得一顆電池用了2-3年,會故障是不合理的話,大可以去跟Nokia(連人家全名都不敢打,真不知道是在怕啥!)提告啊,如果真的人家理虧,相信你可以獲得理賠的!畢竟,中華民國可還是個講法治的社會啦!

1) http://www.nownews.com/2009/10/04/142-251466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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