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1-07

這算是幫民間解套嘛?

立法院今天朝野黨團協商達成共識,自101年度起,國營事業(含官股銀行)有盈餘才可發放績效獎金,但不得超過1.2個月。



其實我很認同有盈餘才可以發放績效獎金,畢竟這部份的獎勵是跟執行績效有關。但是訂一個上限卻是一個頗像是要鼓勵大家吃大鍋飯的作法。難道說我今年執行特別好,也只能領1.2個月,剛好有盈餘也是1.2個月,那你放心,員工也就只會付出這麼多了。

其實這回國營事業發放獎金,有個頗大的爭議並沒有見到太多人去討論。這部份就是政治負擔。在國營事業來說,他們都有責任要上繳一定金額給政府,來作為政府歲出的財政來源。這些錢不是幾佰塊的等級,而是上千億的經費。如果說,今天國營事業不上繳這些錢,政府是沒有錢來執行相關預算的。那這錢該從哪裡來?又或者乾脆就別做事了?

或許很多人會說這些錢也是被執行後分贓貪污掉了!我也同意這樣的說法,但請問諸多中小企業主乃至於小攤販,你們沒賺到這些錢?許多員工也是靠著官商勾結才有薪水可以領。甚至於可以說許多財團法人都是政府的白手套,透過他們轉發包許多業務給國內的中小企業去賺,那…誰沒拿到這些錢呢?

不過我個人還是要重申一點,這樣的齊頭式平等,絕對不是一個好的措施,只能看到立法者的懶惰跟顢頇而已…

1)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50202/1320130107011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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