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說,你大可以把自己的善款透過現有賓葬服務業者來進行,至於你要自己來處理,嚴格說就是搶了殯葬者的生意,當年好不容易把這法令放進去,現在有人來搶活。俗語說擋人財路如同殺人父母,不被檢舉才奇怪吧。但是有些網路民意重點份子,就要出來說內政部顢頇。有法令不執行才叫做怠忽職守吧!?窮人無力負擔,可以透過慈善團體代為支付,但不是讓你來違法執行。要不然,窮人往自己門口一放,葬在這裡,不也成?
這法令如果阻礙了1945個案例,要不要為了這1945個案例來修改,其實大可以送交立法院來討論解套。而我一開始也說了,這團體其實辦理喪事要3萬多元,你把這筆錢讓願意承接的業者去執行,很困難嗎?有必要為了少許人的需求,討論這樣的法案,而阻擋了更多重要急迫的法令。或許是一個更需要先討論的議題吧!?但如果老是希望透過民意來凌駕法律,那我覺得不如各自打天下、當皇帝,比較好一點。
不過還沒po文,就看到後續報導,內政部指出,非營利法人在法人章程中載明以提供殯葬服務為其設立宗旨或任務,即可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中華民國善願愛心協會在103年8月6日曾申請修改章程,已告知該協會,完成法人登記及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並加入所在地之殯葬服務業公會,就可從事該項任務。
那媒體一開始報導的用意,就很惡劣了……
1)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114000437-260106
2) http://www.nownews.com/n/2015/01/13/1574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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