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據說又要討論集會遊行法,因為之前的申請許可制被裁定違憲,所以部份條文要自104年元旦起失效。不過我一直覺得,整套看起來,好像就是把問題丟給第一線的警察,然後籌碼又捏在高層跟一些政客手上,這樣對執行者真的很不公平。
基本上,人民的確有表達自己意見的自由,但是也不該因而去侵犯別人的自由。特別是當你覺得你被公權力迫害時,去侵犯其它沒有妨礙你的國人自由,這不是很奇怪嘛?!搞不好他本來是支持同情你的,但這一來你就又化友為敵,划算嘛!?
再如果侵害你權利的人還不是公務體系,那就更奇怪了!民間自己的糾紛,如果鬧到去妨礙其它國民的自由,不就更怪異嘛!?你說如果民眾想要表達意見,幾個人站著舉牌抗議,就在人行道上,又或者是某些建築物內,其實我覺得也不必去啥申請,只要是人行道跟經過業主同意,指定一範圍,就讓她們站著吧,畢竟表達意見也是憲法保障的自由。而且你看美國審查PPT,有人要去表達意見,主席也尊重,然後說你們也要尊重別人的自由,這些人就坐著聽公證會,不是嘛!?
那如果你覺得這樣的範圍還不夠你跟支持者來使用,也可以啊,就申請嘛!把範圍申請出來,使用時間也規劃出來,在警察局的許可下,事先公告,然後你在許可的時間跟範圍裡面表達意見,這樣也夠了吧!?畢竟你又不是天大的冤枉,可以把這地方永久侵佔著,是吧!?你要過日子,別人也要過日子啊!
如果這些立法者可以把規則更加明確地制定出來,我相信許多爭議都可以避免。而警察跟民眾也有更正確的互動。守法者,警察要保障,甚至你也可以支持這遊行!不守法者,縱使贊同理念,但也要優先執法,這樣才是所謂的法治國家該有的作法。
1)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505000328-260102
2)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505000324-2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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