轟動一時的南迴鐵路搞軌案,台鐵向李泰安及其胞弟李雙全(已自殺死亡)的兩名兒子求償,二審昨天判決三人共應賠五千四百多萬;不過,李雙全的兒子已聲請限定繼承,李泰安名下也無財產,台鐵可能一毛錢也拿不到。
其實這案子看得都已經有點麻痺了,我只覺得當初說陳氏紅琛身上有蛇毒,後來又翻案,這實在讓我對於檢調以及司法的態度很有點存疑。你們到底是不是看著證據說話?還是跟周星馳學了【我在法庭上假設一下,不知道是犯何罪】的那種態度呢?
基本上,如果要定一個人罪,是不應該有個人先入為主的觀念。有證據、有證人,夠明確,那縱使依法該送他上死刑台也是天公地道、合情合理又合法!但如果說只是你個人討厭、懷疑外加配合社會觀感,那我個人覺得這就背離了所謂司法應該要處理的範疇。當然你說這樣很難,那如果都要符合社會觀感,其實何必司法審判?拖出來大家打,打錯了,換一批打這一批,早晚就彼此都打死光了完事!這樣地球還得救了咧!
其實這世間必有大奸大惡之徒,但是如果沒有罪證,是不應該用鄰人遺斧的方式來處理司法案件,要不然,那何必要苦苦追查真相呢?如果要這樣,你把阿扁放出來,分支持跟不支持的兩批去群毆,不更省事?
1)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1/620154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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