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01

自己不要臉,還怪別人撒鹽?!

最近看到某人投書給聯合報,說自己沒戴安全帽被警察開罰單,還覺得警察執法態度不佳,讓他帶著被羞辱的心情騎回家。然後結語更好笑,說「這不景氣年代,五佰元並不是小錢,何必如此傷人自尊」。坦白說,如果政府是突然修改規定,說不戴安全帽違規罰款,我想這是政府的錯!

但是這項強制規定是民國86年6月1日開始的,這位仁兄不會是跟老婆借車出門前,突然失憶吧?!自己要忘記戴安全帽,還要怪人家態度不好,這就好像是自己故意要把面子丟在地上,還要人家別踩得那麼痛,是吧!?而且從這案例上,我還想到現在跑去行政院當政委的尹先生,他說當自己從經濟部長退下來後,有天去買報紙跟咖啡,一出來就發現車子被拖走,然後覺得小老百姓真的好委屈喔!原來他過去當仗著公務員的架式,不讓人家拖走違規拖吊的車子嗎?!這樣對嗎?!坦白說,還真是不守法的樣板呢!然後這樣是否可以當作公務員從事負面樣板的案例之一呢?!

公務員從事公務,更該主動守法!行政院可能是台灣死沒人了,才需要找一個這種人回去當政委吧?!要不然就是他還想繼續違規停車,又不想交罰單,只好再躲回行政機關裡面去找保護傘!其實我覺得以後如果公務車輛違規,就該重罰,而且應該罰10倍!而且從他們的獎金跟本俸裡面扣!如果是從公務預算去支付,那就要撤職查辦,追繳所有退休金!這樣才能讓公務員帶頭作榜樣來遵守交通規矩!也讓民眾沒有可以挑剔的地方才是!

1) http://udn.com/NEWS/OPINION/X1/5279775.shtml
2) http://www.ttv.com.tw/news/view/?i=08606014303608M&r=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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