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07
其實雙方都該被告
十六歲林姓少年想替擺路邊攤的父母分擔家計,到便利商店做大夜班,十月廿一日他請清寒同學吃店內下架、禁止販售的過期食品,總金額一○五元,店長得知大發雷霆,怒告少年「業務侵占」。
其實我覺得兩邊都該被告!少年當然的確是有所謂業務侵佔的行為,不過我想真正實務面來說,最後可能是緩刑或者更輕的判決。但是店家這種被吃了千把元的東西,要求2萬到3萬的賠償,其實也算是一種勒索!雖然有人說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比較適當,但是我覺得用勒索才符合事實!
總之,兩邊都送法院去吧!
1) 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112012110600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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