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15

名嘴演戲好好笑

今天看到劉寶傑劇團在演戲,主要戲碼是討論日本女學生被計程車司機強姦的事情。然後就看到馬西屏跟劉寶傑用話劇的對白來描述事情,然後又看到劉俊耀上去演戲,然後覺得會讓這司機交保候傳很不好思議,我看了真是覺得好笑,原來現在晚上十點也有名嘴連續劇呢!



其實今天計程車司機有承認跟女學生性交,但否認性侵,而且想導向成一夜情。但女學生也出來陳情,表示這件事情跟她所知背景有關,並非同意性交。基本上我想這司機在一般情況下被告成強制性交罪的機率很高(雖然這法官過去有三次放過某些人認定的色狼紀錄)。但是看到FB上又有人開始串連要抗議交保等等,發現台灣真是多白痴啊…

強制性交罪(也就是大家俗稱的強姦罪)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罪,而羈押的條件是1.有逃亡之虞 2. 有滅證、串供之虞 3. 本刑5年以上乃至死刑的重罪 4.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左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放火罪、準放火罪。二、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傷害罪。三、妨害自由罪。四、強制罪、恐嚇危害安全罪。五、竊盜罪。六、搶奪罪。七、常業詐欺罪。八、恐嚇取財罪。現在來看,第一有逃亡之虞,看不出來!因為連東森新聞都可以輕易找到這人還可以拍到他的車子在住所附近,好像還沒有罪大到要逃的感覺。第二條人家都承認性交,也是他一個人為之,看不出來有滅證的可能以及串供必要(而劉峻曜最好笑的就在這裡,還說要扣下車子,好好蒐證…人家都承認性交了,還搜啥?看有沒有寶傑劇團成員的毛嗎?)

第三條也不符合,最後一條則是需要法官認定,但是看起來其實法官倒沒有誤判得很嚴重,畢竟連東森去採訪都可以找到,那…況且再犯這點而言,他如果是累犯,還比較有判斷的依據,一般而言,計程車司機還有警察局的安全控管,所以看起來是初犯,那五萬元交保有啥錯呢?而且交保沒說後面就不判罪了耶!真不知道FB上那些白痴是怎樣想的…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