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在出版社擔任編輯,她任職20年從未請過特休假,但日前她臨時有事,向老闆請了1.5小時的假,結果老闆竟然不准,竟還炒她「魷魚」。法院審理後,老闆辯稱陳女當天先找他妻子請假,獲准下午1點至2點離開,但過沒多久又來找他,希望多請50分鐘,他認為這樣會造成營運困難,才沒准假。
我只是頗為好奇,這位編輯如果多請50分鐘就會造成營運困難,這是怎樣的情況?不過坦白說,這種情況應該不是特例,而是頗多中小企業都會常常上演的戲碼,而一個工作了20年的員工,正常來說應該已經有了28天的年休假。而一個老闆應該至少要遵守法令,讓員工享受自己該有的福利。如果說你的人力調度有狀況,那是老闆該檢討自己,而不是要求員工來配合自己犧牲休假(我相信這老闆應該不會把假期折現給員工)與福利。
當這些老闆只能這樣壓榨員工來求生存,你去調整法令其實只是在摧毀大企業的競爭力,然後對這些中小企業主的約束其實不大,勞工自己其實應該要好好地想想現行爭取福利的方式,是否真的能對你有幫助了…
PS:我個人還是比較認同組織工會…
1) http://www.nownews.com/2013/02/20/138-29041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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