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06

如果很重要,那自己更該注意!

最近發生過好幾回有人撿到東西之後,主張依照民法來要求3成酬金。很多人覺得這樣就失去拾金不昧的美德。但我一直覺得很好笑,我老婆掉了手機(大概快10年前),也沒人送回來,而且很快地就打不通了!我也連願意付酬勞拿回來都沒機會咧!那這些人,掉了錢,人家依法主張,有何不妥?!



更可笑的是立委黃,在選民服務時,提出一個案例『接獲一名女大學生陳情,她的家境清寒,父母用貸款借來4萬元,卻不慎在校園裡遺失,之後接到撿到皮包的學姊來電,表示如果不給報酬,就要行使《民法》第805條的「留置權」,讓急著註冊的女學生非常焦急。』,說這是恐龍立委通過的,讓他很汗顏!但我覺得,既然知道這錢是爸媽借來的,還能不慎遺失者,更接近恐龍等級吧?!她又不是被搶走,是自己遺失,那這種人不僅是神經大條,還其實一點都不放在心上咧!況且,借到錢,如果真的很重要,不會先去匯款或者是放到戶頭裡面嗎?!非要這樣帶著大筆現金跑來跑去,還會很粗心地掉了,與人有機可趁,再來找立委疏通,這樣比較好嗎?!

我覺得其實提出三成酬金給拾獲者,很合理!而且為了避免對方不願意給付,立法明定比例,也很合理!尤其,很重要的一點,這可不是被搶走,而是失主自己犯錯在先,人家補救在後,要酬金,天經地義,要不然整份不見,你也沒處伸冤,是吧?!要不然你把整份東西都留底,鈔票影印存檔,那應該都可以報案尋回啦!現在手機是都有IMEI了,外加電信業者也都可以配合調查,所以手機比較無虞了!反而是現金...整份影印吧!!!

1) http://www.nownews.com/2010/10/05/91-265219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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