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5

犯之者,皆自求之也

看到最近有則報導,說藝人白冰冰堅決反對廢除死刑,但是目前擔任監獄教誨師的前藝人應曉薇則認為,外界其實看不到受刑人的內心懺悔,但不代表他們沒有後悔犯下罪行,因此應該從人性出發,再給受刑人一次的機會。

其實我覺得現在討論這問題有點弄擰了!基本上,死刑設立在哪裡,只要不輕易去動用,我想依照台灣今天的政治態勢與法律體制,你大有可能一輩子都不會跟它發生關係。而且很多事情其實是受刑人自己不給自己機會的啊!他為何要犯下足以判成死刑的罪行,這句話有沒有問過他?!他可別說不知道喔!依照現在的資訊發達與教育制度,他應該有足夠的機會去瞭解怎樣的罪行才會被判上死刑!當他自己放棄受教育的機會跟督促自己犯下死刑時,何必怨恨後悔呢?!那就接受法律的制裁就好啦!不必懊惱也不必後悔,就讓你跟人群永久隔離就好囉!

刑論裡面說得好--『犯之者,皆自求之也,非刑之就於人也,皆人就也』,刑與法都是早就樹立在哪裡,都是人去自求,不是嗎?!至於你想犯下怎樣的罪法,都是自己決定,從來也不是別人決定,何苦在哪裡傷腦筋、找理由呢?!而且現在我很想問問那些建議給死刑犯機會的人,如果日後他放出來,又犯刑時,你要不要負上連帶責任?!還是你要繼續以行善為樂,自high為聖人呢?!佛陀也說不昧因果,祂可是一向都沒說人不必為自己造的業來承擔後果喔,那你又怎能說出於人性,再給個機會?!你怎知道這機會是讓他變好還是讓他再去害人呢?!坦白說,你願意承擔連帶責任,下一個可能受海者也不甩你的保證啦!一點價值意義都沒有!

如果哪人想給自己機會,就要自己不要去犯罪,而不是期待他人的寬恕跟僥倖,這樣才是一個合格的公民!要不然,我是覺得死刑還是有必要設立,僅是不輕易動用而已!

1) http://video.chinatimes.com/video-cate-cnt.aspx?cid=5&nid=2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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